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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杨某1、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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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821号
  •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1、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1;周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某1,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1、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甘0725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六轮,未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向山丹县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杨某1名下登记有位于山丹县某小区山国用(2002)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依法查封,尚未处置;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登记有位于山丹县东大街某室房屋,与杨某1、杨某2、杨某3共有,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依法查封,尚未处置。本院向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在2021年9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2021年9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27936元,已到位执行标的为案件款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2793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本院已另案查封,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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