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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成、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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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04号
  • 案件名称

    雷成、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雷成;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1004号 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佳县XX居XX花园XX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存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系公司法务。被告:雷成,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9日,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樊  宁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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