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成、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04号案件名称
雷成、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雷成;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1004号 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佳县XX居XX花园XX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存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系公司法务。被告:雷成,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9日,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樊 宁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学亮、丁启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599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立华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3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