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立华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30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23079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立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立华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230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慧,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立华,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90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立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88,856.39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诉讼费1,586.5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华于2021年9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李立华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本月将被执行人李立华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立华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立华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资金账户等信息。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立华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5民初90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立华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立华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李立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化功明审判员  闵浩德审判员  傅佩芬书记员  隋超武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