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翔、石成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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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2821号案件名称
杨宇翔、石成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宇翔;石成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2821号 原告:石成丽,女,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楼。被告:杨宇翔,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石成丽与被告杨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宇翔住所地,经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杨宇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杨宇翔其他住所地的线索和联系方式,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成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12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红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人民陪审员 巩玉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 涛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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