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尚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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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886号案件名称
张尚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尚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886号任丘市人民法院,任丘市京开中道17-1号。被执行人张尚振,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尚振退赔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二、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尚振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景龙审判员 庞立平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贺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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