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芝、邓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4民初4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民初447号案件名称
邓庆芝、邓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邓庆芝;邓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4民初447号原告:邓庆芝,女,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被告:邓瑞,女,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原告邓庆芝与被告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邓庆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庆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庆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庆芝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全人民陪审员 狄青梅人民陪审员 刘振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樊金亮、汪书克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81执2117号 下一篇 周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京03刑申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