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金亮、汪书克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81执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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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2117号案件名称
樊金亮、汪书克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樊金亮;汪书克;滕起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邓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8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樊金亮,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9日,住内乡县。被执行人:汪书克(汪克),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6日,住内乡县。被执行人:滕起占,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金亮与被执行人汪书克、滕起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1381执211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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