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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芳与代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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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605号
  •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代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王素芳;代秀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5605号 原告:王素芳,女,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代秀龙,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代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秀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代秀龙归还借款32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代秀龙系朋友关系,被告代秀龙于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向原告 6次借款共计3200元,即 2020年11月29日借款800元、2020年12月24日借款200元、2020年12月25日借款200元、2020年12月27日1600元、2021年1月8日借款200元、2021年6月21日借款200元,以上款项均系原告经微信转账出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现诉请如上。被告代秀龙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王素芳举示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光盘,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即确认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即被告代秀龙尚欠原告王素芳借款3200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代秀龙理应偿还原告王素芳借款3200元。原告王素芳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秀龙未答辩及举示证据,应自负不利后果。被告代秀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妨碍本院依法判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素芳借款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秀龙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素芳自愿垫付,限被告代秀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王素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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