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0)青01执6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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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青01执6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1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樱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 燕,该公司董事长。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后,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青执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对常泰公司诉求泰阳公司立即拆除案涉幕墙工程的诉讼请求明确不予支持。同时查明,本案的生效判项为“一、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青海泰阳国际贸易中心A、B区外墙幕墙工程拆除后所得的相关材料归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鉴于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青海泰阳国际贸易中心A、B区外墙幕墙的相关材料目前尚未拆除,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青海泰阳国际贸易中心A、B区外墙幕墙工程拆除并将拆除后所得相关材料交付给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逯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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