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明、耿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3执4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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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3执446号之三案件名称
马忠明、耿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忠明;耿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3执4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忠明,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耿刚,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马忠明申请执行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耿刚向马忠明支付87855元。因耿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耿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耿刚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耿刚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耿刚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冻结并划拨银行存款共计1223元,转本案执行费。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耿刚名下有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耿刚有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耿刚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2024年5月30日查封期限届满),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耿刚唯一住房,房产面积为46.2平方米,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马忠明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5、查明被执行人耿刚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账号为01×××11),本院已冻结上述公积金账户(2024年5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无法划拨。申请执行人马忠明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2021年6月18日,到被执行人耿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耿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刚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耿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耿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忠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耿刚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马忠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7855元,尚余8785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耿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耿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郑健普审判员 付 健审判员 贾慧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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