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啊龙与青岛鸿德久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6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689号案件名称
郑啊龙与青岛鸿德久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啊龙;青岛鸿德久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689号原告:郑啊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云,上海和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鸿德久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施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郑啊龙与被告青岛鸿德久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原告郑啊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啊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啊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啊龙负担。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