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华晶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终3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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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终3915号案件名称
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华晶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华晶机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3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晓萍,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市华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园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继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华晶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上诉人南京格锐盖特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仪审 判 员 王 莹审 判 员 罗希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骆云辉书 记 员 吴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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