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玺、王建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3民初3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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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民初3620号案件名称
张艳玺、王建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艳玺;王建兵;天津汇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3民初3620号原告:张艳玺,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王建兵,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天津汇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80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796013503。法定代表人:王建兵,经理兼执行董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玺诉被告王建兵、天津汇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艳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艳玺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齐婉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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