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康县双祥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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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58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康县双祥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康县双祥运业有限公司;刘康林;秦汉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586号原告:秦汉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略阳磷化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康林,男,汉族。被告:康县双祥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尼亚,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负责人:陈瑜,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强,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汉成与被告刘康林、康县双祥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汉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汉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汉成负担。 审 判 员 王 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郑 婷 书 记 员 郭云婷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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