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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信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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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220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普信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普信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2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普信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楼1004号。法定代表人:周成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北京普信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普信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优图佳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优图佳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优图佳视公司虽然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但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附表”,无法与编号BVS-P0057556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关联;优图佳视公司未能提供作品底稿原图或其复制件,优图佳视公司提供的《作品样稿》并非摄影作品底稿原图或原图复制品,而是软件恶意修改出来的,不能作为权属依据;优图佳视公司提供的“模特肖像权授权”文件存在重大瑕疵,是无效且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人物完全一样的图片在(2019)京0491民初34779号和本案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版权证书,也说明了优图佳视公司有重大虚构版权嫌疑;优图佳视公司对该涉案图片已经第三次起诉了,第一次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34779号,因版权登记日期在普信网公司文章发表日期之后而撤诉,第二次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20353号,优图佳视公司再次撤诉,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提供的权属证据跟第二次一样,在无任何新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撤了又诉,存在严重浪费公共司法资源的嫌疑和恶意诉讼嫌疑。优图佳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向本院提交不出庭声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优图佳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普信网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优图佳视公司编号BVS-P0057556图片的行为;2.普信网公司在其主办网站首页或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优图佳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普信网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侵权赔偿金7000元;4.普信网公司承担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合理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5日,北京市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作登字01-2010-G-00008063-01-2010-G-00008499号)及附表载明:作品名称为BVS-P0057556的登记证号为01-2010-G-00008423,著作权利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优图佳视公司当庭展示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底图(cr2格式),显示涉案图片拍摄日期为2009年11月22日,文件尺寸为5.75MB。优图佳视公司另当庭出示了同期拍摄的类似图片,为同一人物形象不同角度的照片。普信网公司对该作品登记证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附图没有原件,对附图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电子底图信息可以随意改变。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摄影师褚勇出具的作品说明,主要内容为摄影师褚勇受优图佳视公司所托,于2009年11月22日在北京使用Canon品牌CanonEOS5D型号相机拍摄了涉案作品,摄影师声明对该组照片不享有任何权利,其全部著作权均属于优图佳视公司所有。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模特肖像权授权文件复印件,载明涉案图片中人物同意优图佳视公司使用拍摄的照片中的肖像,日期为2009年11月23日。普信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域名为pjtime.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普信网公司。2018年9月9日,经优图佳视公司申请,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优图佳视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相关网页信息行为进行证据保全。(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8146号公证书显示,域名为pjtime.com的网站发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一审庭审中,优图佳视公司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当庭撤回了要求普信网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普信网公司提交优图佳视公司在(2019)京0491民初34779号案件中提供的图片(编号为BVS-P0111003)作品登记样稿,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登记日期为2014年11月15日,电子底图拍摄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该图片人物与涉案图片一致,但背景不同。优图佳视公司解释该图是添加了背景的合成图片,与涉案图片不是同一张图片,于2014年合成完成。普信网公司提交佳能官方客服电话通话录音,拟证明其核实拍摄涉案图片的相机型号拍摄不出涉案图片分辨率的图片。优图佳视公司解释涉案图片拍摄后经过了处理,让图片更清晰,分辨率更高。以上事实,有涉案图片电子版属性截图、公证书、作品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说明,涉案图片为摄影师使用专业相机拍摄,在画面取景、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摄影师的创意与构思,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中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电子底图及作品登记样图、作品说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普信网公司未经优图佳视公司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涉案图片已经删除,优图佳视公司撤回要求普信网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处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由于优图佳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普信网公司因使用涉案图片而获得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拍摄门槛,普信网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元。对于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优图佳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普信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二、驳回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电子底图及作品登记样图、作品说明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依据充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普信网公司虽然对涉案图片的权属不认可,但其并未提交反证加以证明,故对普信网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普信网公司上诉称优图佳视公司存在恶意诉讼嫌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普信网公司未经优图佳视公司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普信网公司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优图佳视公司以起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系行使诉权的行为,在普信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优图佳视公司具有恶意诉讼情节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相关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普信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普信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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