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兵兵、任红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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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638号案件名称
强兵兵、任红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强兵兵;任红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638号原告:任XX,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强XX,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任XX与被告强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任XX于2021年8月9日诉至本院,经本院查实,原告任XX所提供被告强XX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任XX不能提供被告强XX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强XX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建 忠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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