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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兵兵、任红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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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638号
  • 案件名称

    强兵兵、任红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强兵兵;任红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638号原告:任XX,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强XX,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任XX与被告强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任XX于2021年8月9日诉至本院,经本院查实,原告任XX所提供被告强XX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任XX不能提供被告强XX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强XX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建 忠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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