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10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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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0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林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军,男性,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林军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先后4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林军财产登记情况,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88元。另已冻结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但共计冻结不足1.00元。现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保险、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矿产采矿权、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林军高消费行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军对在尚未履行的罚金5000元基础上扣除已支付的86.88元后,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清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小东审判员 张 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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