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生银、张建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58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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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586号之三案件名称
曾生银、张建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曾生银;张建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5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生银,男性,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性,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02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曾生银与张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32.90元。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024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詹 翼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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