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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忠、徐冬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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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718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忠、徐冬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忠;徐冬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忠,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徐冬梅,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忠与被执行人徐冬梅合同纠纷一案,徐冬梅未按本院(2020)黔0121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张志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冬梅给付张志忠欠款200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为止。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缴纳案款,被执行人期限内既没有申报财产,也没有给付案款。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车辆及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将余额扣划后予以额度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股权、债权、公积金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二套,现已查封,因二套房屋均设置有抵押,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三、经与申请人书面约谈,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它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然有房屋一套,执行中进行了查找,暂时未查找到该房的具体位置,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康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廷华书 记 员  陈艳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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