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恋与谭铭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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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553号案件名称
吴恋与谭铭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恋;谭铭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吴恋,女,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铭铬,男,汉族,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吴恋与被执行人谭铭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恋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铭铬名下有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谭铭铬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于2021年3月18日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谭铭铬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铭铬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铭铬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恋,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吴恋,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35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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