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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隽钰、林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25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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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25180号
  • 案件名称

    姚隽钰、林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姚隽钰;林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6民初25180号原告姚隽钰,女,汉族,1994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林悦,男,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明确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诉讼请求第二项仅产生案件受理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隽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梁梓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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