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商丘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书喜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4执16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638号
  • 案件名称

    商丘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书喜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柘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商丘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书喜;林素灵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424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商丘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金沙国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098593798J。法定代表人:高文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书喜,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林素灵,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执行的商丘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书喜、林素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邱书喜、林素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书喜按照(2021)豫1424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2021)豫1424执1638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