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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1民初1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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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182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伯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1民初11824号 原告: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8947499F。法定代表人:张殊豪,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重庆市万州区清明街549号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10240439。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伯云,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伯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伯云支付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1293元;2.判决田伯云按照欠费总额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田伯云承担。田伯云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庭审确定事实如下:       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维罗纳·翡翠山小区开发商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14年2月1日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5.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合同期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若合同期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2019年1月31日之后,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为田伯云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于2021年1月20日撤离该小区。2.田伯云系重庆市万州区业主,该房建筑面积为80.93㎡。3.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小区开发商约定物业服务费选择包干制(建筑面积)住宅1.7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年)提前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的,应按每日万分之5标准支付违约金。万州区发改委作出万州发改价[2016]5号文件,确认收费标准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20元/月/㎡,其中日常维修养护费0.50元/月/㎡、电梯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收取。电梯费收费标准按层计算为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按常住人口计算为每人每月10元计收;或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实际履行中,田伯云按照1.30元/月/㎡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及公共能耗费。4.田伯云未缴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93元(12个月×1.3元/月/㎡×80.93㎡+9天÷31天×1.3元/月/㎡×80.93㎡),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田伯云所欠的物业服务费进行了催收。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间,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用于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也是小区赖以存在和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改善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业服务费的正常收费。就小区业主而言,对物业服务可能存在各种意见,并以拒交物业服务费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秩序就会被打破,同时带来的是小区服务质量的快速下降,甚至导致小区瘫痪。就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如只是单纯收取物业服务费而不提供足量足质、让广大业主满意的物业服务也是不可取的。业主若对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不满,应通过正常途径与其沟通、协商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但田伯云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做法本院不予支持。对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田伯云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12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田伯云经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其逾期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标准过高,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费总额的10%支付,其收取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伯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93元及违约金129.3元,共计1422.3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伯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书  记  员    谭万霞书  记  员    向  琪- 1 -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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