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华凯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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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87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华凯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华凯;李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代表人:王琰,女,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凯,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李娜,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华凯、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华凯、李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为其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56282.95元、未付保费3967.59元,合计60250.54元(同时支付以60250.5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华凯、李娜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华凯银行存款730.08元;被执行人李娜银行存款1239.23元;合计1969.31元。已采取划拨措施,并将案款923.32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1046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用。三、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均为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案执行标的为76378.1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969.31元,扣除执行费1046元后,尚余75454.8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债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到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昆松审判员 张晓鹏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国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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