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正与郑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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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395号案件名称
杨永正与郑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郑发成;杨永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395号 原告杨永正,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7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杨卫玲,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发成,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8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杨永正与郑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正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余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梓玥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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