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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正与郑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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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395号
  • 案件名称

    杨永正与郑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郑发成;杨永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395号 原告杨永正,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7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杨卫玲,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发成,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8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杨永正与郑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正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余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梓玥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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