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明、陕西捷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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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2270号案件名称
张海明、陕西捷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海明;陕西捷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2270号原告:陕西捷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温明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海明,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原告陕西捷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海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陕西捷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捷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敏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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