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昆明市重庆忠县商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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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640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昆明市重庆忠县商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昆明市重庆忠县商会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640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昆明市重庆忠县商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海伦城市广场7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30100056981389U。法定代表人:秦联宗,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昆明市重庆忠县商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书 记 员 陈 义 沁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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