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创睿盈投资中心与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68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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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68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余中创睿盈投资中心与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新余中创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6866号之一原告:新余中创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执行事务合伙人:祥赢(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天瑜)。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莲,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琪,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乐。本院审理原告新余中创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中创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0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5,904元,由原告新余中创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审判员 王源超书记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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