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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刘记装璜材料批发部、嘉善鼎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21执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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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836号
  • 案件名称

    嘉善刘记装璜材料批发部、嘉善鼎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嘉善刘记装璜材料批发部;嘉善鼎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18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嘉善刘记装璜材料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嘉善鼎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善鼎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支付了40000元执行款和500元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嘉善刘记装璜材料批发部已收到40000元执行款(同意放弃利息请求)并向本院出示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至此,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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