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珍、叶方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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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0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海珍、叶方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海珍;叶方南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海珍,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方南,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海珍与被执行人叶方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叶方南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海珍欠款6424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叶方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叶方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方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方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叶方南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方南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叶方南名下有银行存款46465.0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和罚款后,申请执行人陈海珍受偿31528.92元。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1528.92元,剩余执行标的欠款610887.0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方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叶方南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叶方南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叶方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海珍,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叶方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9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项水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曾林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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