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富、孟传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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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142号案件名称
何光富、孟传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光富;孟传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142号原告:何光富,男,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孟传满,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富诉被告孟传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富于2021年9月6日以找不到孟传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何光富负担。审 判 员 姬海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金伟审 判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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