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焦宗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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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68号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焦宗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焦宗茂;乔燕;刘佰彪;赵执翠;赵执龙;陈泽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北大街十字东侧。负责人:厍文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发守,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焦宗茂,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乔燕,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佰彪,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执翠,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执龙,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泽俊,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焦宗茂、乔燕、刘佰彪、赵执翠、赵执龙、陈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以与被执行人焦宗茂、乔燕、刘佰彪、赵执翠、赵执龙、陈泽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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