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派科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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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14号案件名称
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派科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派科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刘耀群;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兴办事处孙庄。法定代表人:刘耀群,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派科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四楼9号房)。法定代表人:富成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群,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法定代表人:张伟红。上诉人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派科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刘耀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41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购销货物、土地抵押、担保合同》在签订后实际并未履行,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即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依据《购销货物、土地抵押、担保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超过15日货款未清偿完毕的,乙、丙方除按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支付利息外,甲方可依法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被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中虽有管辖条款,但该条款中“郑州华丰工贸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被涂改为“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涂改处未经原审原告签章且原审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管辖条款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购销货物、土地抵押、担保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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