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海、张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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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492号案件名称
陈东海、张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东海;张娟;闫雄;任梅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海,男,生于1982年5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娟,女,生于1984年4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雄,男,生于1990年8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任梅芳,女,生于1989年1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关于陈东海、张娟与闫雄、任梅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伍万元,余款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1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亚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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