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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丽、郭存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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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422号
  • 案件名称

    孟丽、郭存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孟丽;郭存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孟丽,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郭存兴,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孟丽与被执行人郭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豫0225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存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丽瓷砖款9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9元,共计144元,由被告郭存兴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郭存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丽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郭存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名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起4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故未处置。3.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孟丽对本次执行过程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暂无被执行人郭存兴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孟丽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存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 楠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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