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伟捷与连云港茗门卡淇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4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452号案件名称
乌伟捷与连云港茗门卡淇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乌伟捷;连云港茗门卡淇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452号原告:乌伟捷,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茗门卡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朱晶亚。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乌伟捷与被告连云港茗门卡淇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乌伟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乌伟捷以与被告连云港茗门卡淇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伟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伟捷负担。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小飞、武殿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81执888号 下一篇 陈东海、张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