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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4民初5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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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5227号
  • 案件名称

    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4民初5227号原告: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商场301号、302号、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1MU718E。法定代表人:林舒平,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渠,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滨江一号2号楼101单元、2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FLY5XK。法定代表人:许光辉,执行董事。原告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南安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溪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荣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炜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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