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高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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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411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高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高光军;高荣华;康桂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被执行人:高光军、高荣华、康桂珍关于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申请执行高光军、高荣华、康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支付进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25603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罗代磊联系电话:0835-6522××××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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