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陈争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03执3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03执346号
  •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陈争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雅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陈争强;王存琼;陈良忠;吴美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负责人:邵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争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存琼,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陈良忠,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吴美妃,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与陈争强、王存琼、陈良忠、吴美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争强、王存琼、陈良忠、吴美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争强、王存琼、陈良忠、吴美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争强、王存琼、陈良忠、吴美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吴美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鹿山支行6217××××XXXX账户存款15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吴美妃在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6228××××XXXX账户存款23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吴美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营业部1540××××XXXX账户存款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