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英、何群英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27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2718号案件名称
田英、何群英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田英;何群英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2718号原告:何群英,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XX。被告:田英,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群英诉田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何群英于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群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群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林 圩 垚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周 璇打印:宋 延 校对:宋 延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晨光、尹庭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331号之一 下一篇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陈争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03执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