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永红、孙广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1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140号案件名称
祁永红、孙广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祁永红;孙广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祁永红,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被执行人:孙广余,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居民。申请执行人祁永红与被执行人孙广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永红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永红以与被执行人孙广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祁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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