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月鹏与黄锦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5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508号
  • 案件名称

    张月鹏与黄锦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月鹏;黄锦楼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0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鹏,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锦楼,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张月鹏因与被上诉人黄锦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月鹏,被上诉人黄锦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月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张月鹏不支付工程款;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黄锦楼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房屋北正房西侧西南角屋顶、西侧卫生间屋顶存在漏水问题,为此张月鹏已向一审法院提供现场照片予以佐证,且庭审中已经当事人双方质证,黄锦楼对此并未予以否认,而一审法院去现场勘查时,因上述漏水部位已被吊顶遮挡,无法进行破拆查看,即认定上述漏水情况不存在,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上述部位漏水问题系严重的质量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客观事实予以纠正。2、厨房中央空调安装回风口系施工合同土建预留孔洞的一部分。上述预留孔洞工程理应由黄锦楼具体实施,且工程费用已包含在总体施工费用当中。但黄锦楼并未依照合同进行施工,张月鹏认为应扣除相应工程费用否则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1、关于涉案房屋的北正房客厅、东边卧室、西边北屋顶部、底部、四周面墙等部位墙皮裂缝、墙皮脱落等问题。一审法院只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却称:“结合目前农村建房工程现状和参考市场价格因素。”酌定扣减2000元。涉案房屋虽建设在农村,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质量标准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见合同第十四条)的标准执行的。难道农村建房的实际就可以低于国家标准?质量就可以随意降低?安全问题就可以不用考虑?农民的权益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另外一审法院提及的“参考市场因素”酌定扣减2000元,一审法院并未明确释明所谓的“市场价格因素”是什么?依据的是哪个地方的市场因素?哪一年的市场因素?因此上述大面积的墙皮脱落扣减了2000元其实就是法官在未启动市场询价程序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客观基础的情况下主观做出的,难以令人信服。2、关于北正房四周房檐向正墙面返水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提及:经现场勘验,如檐子下方贴砖即可防止下雨向墙面返水的问题,取消檐子下方贴砖是双方合议的行为,因此此处虽存在质量问题但无需黄锦楼承担责任。张月鹏认为,法院并非专业建房机构,也非质量问题鉴定机构。且没有理由也没有专业优势直接对工艺流程的是否符合规范结果做出判决和理解。而黄锦楼是施工方,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其理应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专业问题负责。3、一审法院将调解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张月鹏也积极响应,张月鹏的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修缮后,搬进去进行居住。也多次重申,只要问题得到解决,剩余的工程款会第一时间全部予以支付。但恰恰是黄锦楼只提费用支付,不提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修复。调解时张月鹏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才做出了一些妥协和让步,一审法院却将此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三、关于法律适用错误。张月鹏与黄锦楼在订立履行《旧房拆除及重建合同》时约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张月鹏注意到:一审法院将双方签订的《旧房拆除及重建合同》作为依据,但裁判本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黄锦楼辩称,服从一审判决。黄锦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月鹏给付黄锦楼工程款16245元;2.诉讼费用由张月鹏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7日,黄锦楼(乙方)与张月鹏(甲方)签订《旧房拆除及重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地点及名称、旧房拆除、承包方式、工期、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黄锦楼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张月鹏的99号房屋的旧房拆除及重建工程,黄锦楼负责提供所有重建工程材料并承担全部费用,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400元。涉案房屋总工程款为269046元,张月鹏已向黄锦楼支付工程款235000元。张月鹏出资购买了应由黄锦楼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其中门窗8105元、内门2800元、地砖4380元、墙砖2516元,总计花费17801元。全部工程于2019年9月20日竣工,张月鹏尚欠黄锦楼工程款16245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院子、门坡两项增加的工程的款项双方已结清。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北正房西侧西南角屋顶、西侧卫生间屋顶漏水问题、门坡质量问题及前厅门口台阶与地面高度不一致问题不存在,厨房中央空调并非黄锦楼安装,系张月鹏另行找人安装,未安装回风口问题与黄锦楼无关。涉案房屋存在以下五项质量问题:一、北正房外墙东侧贴砖过程中所用的垫条未清除。二、北正房西边北屋缺少弱电面板一个,北正房中间客厅北侧小屋缺少弱电面板一个。三、北正房客厅门两侧外墙砖与门框之间东西两侧缝隙不一致,西边未留缝隙,东边留1厘米缝隙,且上下缝隙大小不一。四、北正房客厅底部墙皮脱落,顶部与四周面墙之间的墙皮有裂缝;北正房西边南屋底部墙皮脱落;北正房西边北屋底部墙皮脱落,顶部和四周面墙之间的墙皮有裂缝;北正房东边卧室底部墙皮脱落,顶部和四周面墙之间的墙皮有裂缝。五、北正房东西两侧各出檐30厘米,北正房东西两侧房檐下雨时向外墙返水。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勘查结果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应如何扣减工程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如下:一、对北正房外墙东侧贴砖过程中所用的垫条未清除问题,双方均同意按照200元扣减工程款,故一审法院按照200元予以扣减。对北正房西边北屋缺少弱电面板、北正房中间客厅北侧小屋缺少弱电面板问题,双方均同意按照58元扣减工程款,故一审法院按照58元予以扣减。对北正房客厅门两侧外墙砖与门框之间东西两侧缝隙不一致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查情况、目前农村建房工程现状、参考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扣减1000元。对北正房客厅底部墙皮脱落,顶部与四周面墙之间的墙皮有裂缝;北正房西边南屋底部墙皮脱落;北正房西边北屋底部墙皮脱落,顶部和四周面墙之前的墙皮有裂缝;北正房东边卧室底部墙皮脱落,顶部和四周面墙之间的墙皮有裂缝等问题,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查情况、目前农村建房工程现状、参考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扣减2000元。以上质量问题共计扣减工程款3258元。二、关于涉案房屋存在北正房东西两侧房檐下雨时向外墙返水是否应予扣减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对涉案房屋北正房存在东西两侧房檐下雨时向外墙返水问题均无异议,但对是否应予扣减工程款存有争议。双方此前签订的《旧房拆除及重建合同》中未约定做地暖保护层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曾就99号房屋四周檐子贴砖及前檐下面刷白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将该项目取消而加做地暖保护层,后地暖保护层施工完毕,双方同意两项工程量相互折抵。黄锦楼称关于预防房檐返水问题曾向张月鹏提出两项建议:一是四周檐子边粘小瓷砖,二是四周做返水槽,双方协商确定采取北正房四周檐子贴砖及前檐下面刷白方式,后张月鹏提出该项目不需黄锦楼进行,要求黄锦楼改做地暖保护层项目,将两个项目的工程量相抵,并表示如果日后出现返水问题,由张月鹏自己在顶部做彩钢解决。张月鹏认可双方曾就四周檐子贴砖及前檐下面刷白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实将该项目取消而改做地暖保护层,但认为两个项目的工程量相抵和返水问题无关。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目前农村建房工程现状、现场勘查情况,认为如果按照双方最初协商确定的北正房四周檐子贴砖可有效预防北正房目前出现的下雨时向外墙返水问题,而且做地暖保护层的工程量并不小于北正房四周檐子贴砖及前檐下面刷白的工程量,在双方均认可两个项目工程量相抵且地暖保护层项目已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出现下雨时房檐返水问题与施工方案改变有关,该项质量问题不宜再行扣减工程款。至于张月鹏北正房东西两侧房檐下雨时向外墙返水的问题,其可以采取做彩钢顶棚等方式解决。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旧房拆除及重建合同》、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等在案为证。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旧房拆除及重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于黄锦楼完成的工程项目,张月鹏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张月鹏尚欠工程款16245元,扣除因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扣减的工程款3258元,张月鹏还应再支付黄锦楼工程款1298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张月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黄锦楼工程款12987元。二、驳回黄锦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元,由黄锦楼负担41元(已交纳),由张月鹏负担6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期间,张月鹏提交如下新证据材料: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及修缮工程结算单,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是跟王柏清签订,证明黄锦楼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其不给我修复,我另找人进行了修复,并且支付了修缮的费用9770元。黄锦楼对张月鹏提交新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修缮工程是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进行的,跟我无关;铲墙皮的费用450元如何产生的没有证据;修复工程不应该其自行修复,我不知情,也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及本案待证事实,本院对张月鹏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农村建房款未付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无不妥,故本院对张月鹏有关“裁判本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月鹏、黄锦楼均在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笔录签字确认,在张月鹏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不具有证明力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笔录具有证明力,结合张月鹏、黄锦楼的陈述,本院对张月鹏有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情况及当事人陈述,在张月鹏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一审法院酌定“扣减房屋质量问题扣减的工程款3258元”的意见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本院对张月鹏有关“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发回重审或改判张月鹏不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月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张月鹏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印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文文法官助理 黄 蕾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