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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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446号案件名称
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446号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海,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该市。系单位员工。被告:王海玉,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海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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