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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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880号案件名称
闫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闫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钟森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880号原告:钟森康,男,汉族,1954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佳,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闫娟娟,女,汉族,1987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梁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翌昀,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钟森康与被告闫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森康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森康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帆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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