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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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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315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315号原告: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大成帝景地面一层1-2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XQGXH。法定代表人:陈秀敏,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特别授权代理),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胤霖(一般授权代理),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负责人:杨先忠。原告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9日,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2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兴鑫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路建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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