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凡、盛有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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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2935号案件名称
柴凡、盛有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柴凡;盛有博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柴凡,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盛有博,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柴凡与被执行人盛有博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柴凡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盛有博退还快递费428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6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盛有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盛有博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21年8月13日、8月16日、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盛有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盛有博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盛有博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盛有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经查,被执行人盛有博无社会保险缴费信息;6.经查,被执行人盛有博不在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不掌握被执行人现住址;7.于2021年9月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盛有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本案执行标的4330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43306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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