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勇与曾寿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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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252号案件名称
贺勇与曾寿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贺勇;曾寿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贺勇,男,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被执行人:曾寿南,男,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申请执行人贺勇与被执行人曾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1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其他执行案件扣划了被执行人曾寿南的工资款项,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分配5,905元至本案。因案款发放,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现案款发放已经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恢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吉辉书 记 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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