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区华城福泰超市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初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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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初202号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区华城福泰超市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区华城福泰超市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20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法定代表人:古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区华城福泰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胜新村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KBTC71。经营者:吴国友。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华城福泰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淑琴审 判 员 赵玉兵审 判 员 施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田 怡书 记 员 孙 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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