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成、梁铁良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3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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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3889号案件名称
李国成、梁铁良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国成;梁铁良;李国强;西峡县太平镇松树门村村民委员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3889号原告:李国成,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西峡县。原告:梁铁良,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生,住西峡县。原告:李国强,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西峡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510145621,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太平镇松树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遂安,系松树门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太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16637779117。第三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369E,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彤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力,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90年2月5日生。原告李国成、梁铁良、李国强与被告西峡县太平镇松树门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成、梁铁良、李国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成、梁铁良、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644元,由原告李国成、梁铁良、李国强负担。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楚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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