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2021)陕0122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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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78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旭;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122执678号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樊亚利、王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樊亚利、王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樊亚利、王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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